河南省出台30条意见护航企业发展 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

2018-12-06 11:34:38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责编:赵滢溪

  国际在线河南频道消息:12月5日下午,在河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30条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包括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等6部分30条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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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河南省高院研究室负责人马献钊介绍由省级法院、检察院共同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在全国尚属首例,有利于两院形成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合力,有利于执法司法标准的统一,有利于提高服务保障的质效。

  《意见》共6大部分30条全面保驾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发展;二是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三是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犯罪;四是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五是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持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六是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延伸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回应当前社会关切,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关心关注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问题,两院在《意见》中强调,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做到严格规范文明司法。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就“30条意见”的贯彻落实进行了以下七方面的权威解读:

  一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强调要做到“五个区分”: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区分经济活动中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

  二是审慎处理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不盲目翻旧账。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认定为犯罪,避免将行政处理、民事制裁升格为刑事追究,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三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犯罪,强调要做到“三个一律”:不该采取羁押措施的一律不采取,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律不扣押冻结。

  四是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引起诉讼,或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五是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禁利用司法权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涉案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严禁干预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防止“案子办了,企业垮了”。

  六是依法处理涉民营企业刑事申诉案件。畅通申诉受理渠道,组织专门力量及时审查。对于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错案件,坚决予以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权益。

  七是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民事、行政错案。加大涉产权民事、行政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依法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经审理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纠正。(文/图 丁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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