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权利 明义务 统计法助力第四次经济普查

2018-12-19 10:00:17  来源:河南日报  责编:赵滢溪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大国体检”,也是对经济的“全面透视”。

  随着河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近日启动,全省10万多普查员枕戈待旦,蓄势待发,将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入户登记。本次经济普查涉及我省2500多个乡镇、5万多个村(居)委会、150多万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430多万个体经营户。搞好现场登记是确保普查成功的最关键环节,在此次经济普查中,统计调查对象有哪些法定权利和义务?自己的普查资料又如何受到保护呢?

  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

  首先,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同时,按照《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普查对象有哪些义务?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统计法》对此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此外,《统计法实施条例》也要求,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如何保护普查对象资料?

  很多普查对象关心此次经济普查获取的资料会不会被泄漏,又关心有关部门是否会依据普查资料对普查对象进行处罚?

  《统计法》明确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能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同时其他统计法律法规也规定,涉及单个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应当严格管理,并且要明确限定用途。

  综上所述,省统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普查中将严格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的资料进行保密。同时,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普查中获取的普查对象资料是不能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不能作为其他单位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罚的依据,所以请普查对象放心。(记者 樊霞 通讯员 王锦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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