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法院以司法力量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助力经济发展

2020-03-13 17:24:44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责编:石丽敏

  国际在线河南频道消息:中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但这些企业自身应对风险能力较弱。3月12日下午,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专题第二十八场新闻发布会。河南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韶华表示,省法院以司法力量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针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偿还、劳动用工、房屋租赁、优惠政策落实等迫切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河南省法院制定了《依法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共36条,要求全省法院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和个案实质公正并重,妥善办理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案件。

  河南省法院依法维护国家和河南省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解决资金压力是企业复工复产的迫切需要,对于金融借款案件,贷款期限未届满,金融机构主张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的,严格审查,一般不予支持;贷款期限已届满,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还款,主张延期分期还款、降低利率等,依据充分或符合政策条件的,应予支持;对于当前比较突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小微企业为迫切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拆借过桥资金等短期高息借款,无力还款,主张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的,可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风险程度是否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酌定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违约责任。

  《指引》特别提出,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微企业停产、停工、停业或政府要求转产防疫物资,不能履行货物交付等合同主要义务,买受人请求中小微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应酌情减免或不予支持;因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中小微企业无法依约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或延期履行,合同相对方请求中小微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对租赁合同案件,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承租的房屋或场地暂时无法使用,或者虽然可以正常使用但经营收益明显减少、损失较大,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成本过高,对中小微企业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请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租金的,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河南省法院依法用好破产程序,挽救有救治希望的濒危企业,对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产疫情防控物资和民生保障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可暂不宣告破产,保障其恢复生产;有挽救价值的,可引导其申请重整;因经营状况好转,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河南省法院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易发、多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指引》指出,人民法院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动,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釆用灵活用工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岗位,分担责任、共渡难关。

  行政案件涉及政府、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关乎疫情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指引》要求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政府为疫情防控依法采取的各类行政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要监督行政机关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政策,保障政策落地见效。(文 万庆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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