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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有望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
2021-08-18 09:41:54来源: 大河网编辑: 张雨晴责编: 石丽敏

  原标题:打破“诉讼主客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来了!河南为试点法院之一!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8月1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大河网记者了解到,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河南等12省市人民法院有望启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两年),推动完善我国诉讼制度,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为何会推出改革试点?

  当前的“四级两审制”存在问题

  ◇审级职能定位不清晰

  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官方微信获得相关信息显示,目前“四级两审制”存在审级职能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缺乏自下而上的有效分流机制,不利于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也影响到审判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诉讼主客场”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同时,案件提级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者关乎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可能存在“诉讼主客场”现象的案件,受诉讼标的等各种因素制约,难以进入较高层级法院审理,不利于其发挥排除外部干预、统一法律适用的优势。

  ◇无理缠诉、任意滥诉未能有效阻断

  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的标准和程序有待优化,未能充分发挥“阻断”“过滤”无理缠诉、任意滥诉的效能,既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又因过分挤占司法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再审程序依法纠错功能的发挥。

  大河网记者了解到,针对上述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改革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形势发展需要,完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完善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

  建立“特殊类型案件”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上提一级”与提级审理机制,明确“特殊类型案件”的识别标准。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认为属于“特殊类型案件”,由自己审理更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或者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可以决定提级审理,并明确提级审理的程序和标准。

  ◇改革民事、行政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

  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优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事由与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提审,主要审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现象的重大案件,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司法政策,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健全完善大法官参与案件审理机制,建立跨审判部门的五人以上大合议庭审理机制。

  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配套完善监测、反馈和公开机制。

  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的发布程序,建立向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机制,杜绝不同地区适用法律、办案标准的不合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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