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Hello,河南   |   直观中国  |   热点专题    |   文旅   |   金融   |   国际播报   |   豫见国际   |   舆情智库
河南高院通报全省法院物业纠纷案件的办理情况
2021-10-21 10:11:33来源: 人民网编辑: 张雨晴责编: 石丽敏

  原标题: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这场新闻发布会给你答案

  人民网郑州10月20日电(王佩)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居民购房后引发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增多,已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10月2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物业纠纷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公布了7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数据:全省物业合同纠纷案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7.92%

  发布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74647件,审结率93.07%。其中,2019年收案27992件,审结率96.22%;2020年收案24970件,审结率97.55%;2021年1-8月,收案21685件,目前已结案18184件。

  从地区分布看,郑州作为省会城市,人员集聚度高,辖区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据全省首位,收结案数占全省法院28.1%。开封、平顶山、南阳收结案数分别位列第二、三、四。

  从效率指标看,2019年度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一审平均办理天数33.7天;二审平均办理天数为49.23天。

  2020年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审理周期相对延长,一审平均办理天数38.57天;二审平均办理天数为74.14天。

  “疫情稳定后,我们全力以赴,加强网络庭审力度,2021年上半年一审平均办理天数33.9天;二审平均办理天数为37.13天,办案效率提升明显。”史小红说。从质量指标看,2019年以来全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调撤率为75.6%,服判息诉率为97.92%,再审审查(生效案件申请再审率)率为1.24%,案件质量大幅提升。

  做法:快审速裁、同案同判 着力提升判案质效

  探索推行物业纠纷快审速裁机制。通过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把诉讼标的较小的物业纠纷案件纳入小额诉讼程序范围,利用信息化手段严格审限管理,做到简案快办。

  凡是符合小额诉讼法定金额标准的案件,必须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化程序,缩短审限,实行一审终审;超出法定金额标准的简单案件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目前,9849件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办结。

  对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审速裁,合理缩短审理周期,一审案件审限原则上不超3个月。

  积极推进物业纠纷办案标准化建设。“为避免物业纠纷案件,特别是同一小区、同样的诉讼出现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我们也做了大量工作。”史小红介绍,首先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对前期物业管理纠纷、小区维修纠纷、小区车位、车辆管理纠纷、新旧物业公司更换过程中因撤离、接管及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等问题引发的各类物业纠纷进行调研,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加强类型化调研指导。

  其次,强力推行类案检索,确保法律适用统一,保障同案同判。

  再次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对比较常见的物业服务企业起诉业主追索物业费,而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进行抗辩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要证明的确提供了物业服务。但是,如果业主承认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服务义务但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那么业主应当承担履行义务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知法守法 依法保护权益

  本次新闻发布会中,河南省法院公布了7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全省法院公正高效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居民的法治意识,弘扬诚实守信、团结友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和谐、法治、文明、美丽社区建设。以下法律知识要牢记,避免发生违法行为。

  一、物业服务存在质量瑕疵,业主不能拒交物业服务费,但违约金可以据实减少。

  二、未经法定程序讨论通过的物业服务费调整,对业主不具有拘束力。

  三、居民委员会有权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选聘临时物业公司。

  四、单一业主作出的解除物业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五、前期物业公司无权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的决定行使撤销权,退出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向业主移交物业设施及资料。

  六、业主委员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后,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出,无权继续收取物业费。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