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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焦作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2021-10-27 09:01:07来源: 大河网编辑: 万庆丽责编: 石丽敏

  原标题:从“一摞证明”到“一纸承诺” 焦作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大河网讯(政务记者 申华)着眼群众“最盼、最急、最需”之处,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仅是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一项改革探索,更是全心全意为民解难题、办实事的生动实践。10月25日,焦作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和《焦作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制定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减证便民优化服务 焦作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为贯彻国家、省工作部署,焦作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焦作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焦政办〔2021〕26号),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和成果,该制度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逐步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取消139个证明事项涉及哪些方面?

  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

  经2021年9月30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焦作市市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该清单共有139个证明事项,分为16个大类,涉及公安、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诸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领域。在清单梳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将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依据的,排除在证明事项之外。突出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办事创业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能实行承诺制的,全部实行承诺制。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证明事项,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没有实行告知承诺制,确保该项工作整体稳步推进。

  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有哪些?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承诺信息的真实性如何确认?

  优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线核查

  各级各部门将全力推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依托河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南焦作)等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优先运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在线核查,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对尚未实现数据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及时协助,不得推诿或者拒绝。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让信用更“金贵” 

  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各级各部门将针对清单中涉及的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具体的核查办法,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将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信用承诺的六大类型之一,也是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性措施。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将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行政管理、政务服务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因素,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违法承诺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将违约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同时,要建立完善失信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强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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