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  |  2022-02-25 16:27:11

  国际在线河南频道消息(邓高靖):2月25日,河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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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摄影 邓高靖

  据了解,《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7日经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督学的管理、督导的实施、督导结果的运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合理规定教育督导体制

  《条例》对教育督导的体制作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按照“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条例》第二条分三项具体规定了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的内容,即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工作的督导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

  按照“协同联动、结果共享”的原则,《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构建教育督导、监察、审计、督查、考核等相关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打造科学合理督学队伍

  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一般通过指派督学来具体实施。如何实现对督学的规范化管理,《条例》作出了专门规定。

  《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政府任命的专职督学外,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督学,打造科学合理的督学队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督学回避的四种情形,即“是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是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形”,这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客观公正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采取多种方式实施教育督导

  关于实施教育督导的方式,《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多种方式。《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少于两次,强化了对学校的日常督导,督促学校始终依法依规办学;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就部分具体事项随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对于综合督导,《条例》则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切实发挥督导作用,推动教育发展。

  制度体系规范督导结果运用

  《条例》对于督导结果的运用,设计了逻辑严密的制度体系。教育督导机构如果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落实中央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不规范、校园安全隐患等问题或者拒不接受教育督导,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此外,《条例》第三十四条对督导结果与相关事项挂钩作了明确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约谈、整改情况作为制定教育决策、改进教育工作和安排教育项目的重要依据。

编辑: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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