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Hello,河南   |   直观中国  |   热点专题    |   文旅   |   金融   |   国际播报   |   豫见国际   |   舆情智库
河南:法治守护湿地之美 推动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2022-06-01 09:17:32来源: 河南日报编辑: 张雨晴责编: 赵滢溪

  原标题:《湿地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 法治赋能 守护湿地之美

河南:法治守护湿地之美 推动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南阳国家湿地公园鸭河口水库。袁同印 摄

  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湿地保护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河南省湿地保护情况如何?《湿地保护法》将为河南省湿地保护工作带来哪些机遇和要求?记者采访了河南省林业部门相关专家。

  10年来,新增受保护湿地面积255万亩

  “我省湿地涵盖了河流、湖泊、沼泽和人工湿地四大类型,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76%,是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内陆湿地之一,也是亚洲候鸟迁徙的重要途中停歇地或越冬地。湿地资源稀缺且珍贵,亟须加强保护。”河南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处长亓建农表示。

  近年来,河南省相继出台了《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南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河南省沿黄湿地公园群规划》等,推动湿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目前,全省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11处、湿地公园试点116处。10年来,全省湿地保护率从26.15%提高至53.26%,新增受保护湿地面积255万亩,生物多样性不断富集。

  “‘十三五’以来,是河南省湿地保护进展最快、成效最为显著的时期。湿地保护修复取得突破性进展,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形成。”河南省林业局一级巡视员朱延林说。

  破坏重要湿地,每亩最高可罚款660多万元

  不可否认,在实际工作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湿地保护修复方法单一、系统治理不够、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湿地保护法》的实施,更加突出湿地的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湿地定义更加科学,制度设计更加系统全面,破坏湿地的处罚力度也更大。

  根据以往定义,水产养殖水面、水稻田等都属于湿地,但按照湿地标准进行生态保护,存在不小难度。《湿地保护法》在界定湿地保护范围时,更加尊重其科学性,体现了湿地的多重自然属性,既可以满足国内实际管理的需要,也兼顾了国际履约的需要。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湿地站站长王春平说:“将盐田、鱼塘、水田等排除在外,有效统筹了保护与发展。”

  以往在设置处罚标准时,更多关注湿地资源的实物价值,《湿地保护法》则强调了湿地的生态价值,处罚标准更加严厉,对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违法行为按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亩地最高处罚可达660多万元。相比《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提高了20倍至100倍,对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强烈震慑。

  与此同时,《湿地保护法》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设置了部门协作机制、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总量管控制度、调查评价制度、修复制度、约谈制度等,形成了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制度的有机统一,确立了湿地保护管理的“四梁八柱”。

  “《湿地保护法》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强调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为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王春平说。

  满足形势需要,2022年将修订《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经过多年发展,2015年施行的《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有些内容已经不能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王春平说。为此,对照《湿地保护法》,河南省2022年将启动《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使之更加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湿地保护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行稳致远。

  2022年,全省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9000亩,完成鹿邑惠济河等4个国家湿地公园、沈丘沙颍河等2个省级湿地公园建设任务,新设立7个省级湿地公园,提升全省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近年来,我省湿地公园建设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在湿地公园建设的‘质’和‘效’上下功夫,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为生态强省和现代化河南建设作出林业贡献。”河南省林业局湿地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张玉洁说。(河南日报记者 刘晓阳 河南日报通讯员 张晓强)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