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通报8起黄河流域环资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大河网  |  2021-09-27 09:00:20

  原标题:河南通报8起黄河流域环资案件典型案例 郑州某电力公司排放浓度超标成被告

  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9月26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环资庭庭长荆伟通报了8起黄河流域环资案件典型案例。

河南通报8起黄河流域环资案件典型案例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郑州市某电力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郑州市某电力公司为郑州市大量居民提供集中采暖供热服务,因燃煤机组的氮氧化物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先后受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受到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机组的燃煤输送廊道未完全封闭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再次受到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山东环保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危险,即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2.判令电力公司赔偿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3.判令电力公司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中,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电力公司超标排放230867.81当量(折 219402.08千克),经量化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509382.18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528146.54元。

  裁判结果

  山东环保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电力公司实施环境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污染环境的侵权责任,即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赔偿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郑州中院依法判决:一、电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电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三、电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河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将在河南省级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四、电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环保会支付鉴定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206918.8元;五、驳回山东环保会的其它诉讼请求。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保护环境是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

  郑州市某电力公司在为郑州市提供集中采暖供热服务的过程中,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危害,严重侵犯环境公共利益。该电力公司为公众提供供暖服务的公共职能并非减轻或者免除其环境侵权责任的理由。

  因此,山东环保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本案环境公益诉讼,请求电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大气环境的特殊性,污染行为发生后无法测量污染造成的损害数额,一般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来确定损害后果和赔偿数额。

  本案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当量,以及对应的虚拟治理成本,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承担环境治理费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本案的审理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也对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市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聊城市某化工公司是生产三氯乙酰氯的化工企业,副产酸为盐酸。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该化工公司采取补贴销售的手段将副产酸交给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徐某华、徐某超等人,再由不具有处置资质的吴某勋、翟某花等人从该公司运输酸液共27车,每车装载约13吨,其中21车废酸液直接排放到濮阳县回木沟,致使回木沟及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

  濮阳县环境保护局委托濮阳天地人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费用138.90万元。经评估,确定回木沟和金堤河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404.74万元,评估费8万元。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召开会议,与该化工公司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提起诉讼,请求该化工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价值和评估费用共计551.64万元。

  裁判结果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聊城市某化工公司将副产酸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主体处置,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为促进市场主体积极投身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酌定该化工公司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等事项的投入费用,可在本案环境损害赔偿费一定额度内按比例折抵。

  一审判决该化工公司赔偿濮阳市政府应急处置费138.90万元、评估费8万元、环境损害赔偿费404.74万元,其中环境损害赔偿费可由该化工公司以参与相关水域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支出的费用、技术改造、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方式在一定额度内予以抵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河南省第一起由市级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金堤河是黄河的重要支流,本案中,某化工公司将其副产酸交由没有处置资质的主体非法处置,其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的裁判方式,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修复为主的审判理念,彰显人民法院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积极作为。

  本案的审理对同类化工行业规范危险副产品无害化处置具有重要的教育示范意义,对潜在违法者具有重大的警示效果,能够引领社会公众自觉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爱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9月26日,还通报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与封丘县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被告人邵某峰非法采矿案》《被告人李某佳滥伐林木案》《濮阳县某建材厂诉濮阳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延津县某实业公司诉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案》《张某诉温县黄河河务局拆除河道内违法建筑违法案》等案例。

编辑:张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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