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件系两家公司因买卖设备引起的货款纠纷。在收到网上立案后,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法官倪有为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角度,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双赢的原则,积极同原、被告联系,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在与被告沟通时,被告主张当时和原告签订了合同,收到原告公司预付货款后,多次提醒原告提货并支付剩余尾款,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提货和支付尾款,从而造成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是原告违约在先,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在与原告沟通时,倪有为释法明理,讲明原告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给被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考虑到原、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货款。
通过原、被告“面对面”沟通、办案团队“背对背”调解等方式,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被告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返还原告货款5.5万元。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商城县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诉前、诉中,在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同时,缓解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 张波 姚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