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Hello,河南   |   直观中国  |   热点专题    |   文旅   |   金融   |   国际播报   |   豫见国际   |   舆情智库
信阳罗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守护“鸟的天堂”
2020-11-07 17:46:20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高桠责编: 路晶森

  国际在线河南频道消息:11月5日,在信阳市罗山县周党镇长安村由几张桌凳拼搭出的简易巡回法庭里,罗山县法院法官正在公开巡回审理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

信阳罗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守护“鸟的天堂”

罗山县法院巡回法庭公开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 摄影 贾亲亲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期间,丁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周党镇长安村黄湾组自家龙虾田旁使用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17只。本着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承办法官胡汉青决定将审判庭设在案发地,巡回开庭审理该起案件。

  经过紧张有序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案件审理完毕,丁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达了悔意,并愿意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面对现场围观的群众和环保志愿者,承办法官胡汉青现场释法明理,对围观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呼吁大家要学法、守法,用实际行动保护野生动物。

  近年来,罗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用司法为当地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保驾护航。该院先后设立了杜堰河鹭鸶林湿地司法保护示范基地、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和罗山县河道生态司法保护综合示范基地,形成点线面结合、治保防于一体的立体综合保护网络,实现了土地、山林、鸟类、水域保护全覆盖。与此同时,该院联合司法、行政、环保公益组织等部门,建立联动保护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提升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实效。

信阳罗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守护“鸟的天堂”

媒体记者了解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情况 摄影 李波

  在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鸟类资源司法保护示范基地,员额法官方平正在查看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程某执行义务劳动的情况。程某于2019年3月6日至7日间,在未经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其丈夫吴某(已判刑)擅自在禁猎区罗山县彭新镇小河村九龙河南坡竹林边架设禁用的猎捕工具粘网非法捕鸟,共猎捕八哥、丝光椋鸟、灰椋鸟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314只。

  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罗山法院经审理后判处程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宣布程某需在罗山县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义务服务五百个小时。案件宣判后,程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义工服务。在罗山法院的引导下,社工协会、鹭保协会、生态保护协会等公益组织指导程某进行务工服务,先后多次参与护林、环境清洁、爱鸟宣传、制止猎捕行为等活动。

  程某说:“我们以前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捕鸟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后来通过法官释法和义工服务,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罪行。我今后将继续在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守护这片‘鸟的天堂’。”

信阳罗山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守护“鸟的天堂”

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朱鹮繁育中心 摄影 贾亲亲

  2019年以来,罗山县法院先后受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39件,审结27件,复植补种树木3335棵,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了用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今天我旁听了涉环境资源案件的巡回审理,收获很多。案件的巡回审判能够在审理案件的同时达到普法的效果,真正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罗山的绿水青山离不开罗山法院干警们的努力和付出。今后,我也会向身边的朋友进行普法宣传,呼吁他们要爱护鸟类、保护大自然。”河南省人大代表、罗山县豫凤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马丽娜说。(文 贾亲亲)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