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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确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
2021-11-12 08:52:33来源: 郑州晚报编辑: 邓高靖责编: 石丽敏

  原标题:在农村盖房咋审批?我省明确管理办法 农村自建住房选址应充分利用空闲地废弃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有不少新修的土地管理亮点。那么,河南农村自建住房用地以后该如何建,怎么管?记者11月11日获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南省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农村自建住房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农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核发许可证

  办法(试行)明确,农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由县级政府批准。按照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对农村自建住房规划申请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批手续办理指导或代办服务。

  农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位于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边界内,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住房,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农村自建住房选址应当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满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碍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邻里通道,妥善处理给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农村自建住房应当结合村庄规划等明确的风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合理确定用地位置、面积和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突出传统民居特色。

  不得在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

  农村自建住房应当优先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一户一宅”和黄河滩区迁建、搬迁撤并类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多户集中建房。多户集中建设住房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一并申请使用单列计划指标。

  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单独组卷,由县级政府批准;批准后10日内,在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报备,所需计划指标年底实报实销。

  报县级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乡镇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及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等内容进行审核。

  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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