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Hello,河南   |   直观中国  |   热点专题    |   文旅   |   金融   |   国际播报   |   豫见国际   |   舆情智库
郑州出台实施意见 力争到2025年建成中部创投中心
2022-06-30 09:30:43来源: 郑州日报编辑: 邓高靖责编: 胡晓萌

  原标题:郑州力争到2025年建成中部创投中心 我市出台相关实施意见 对来郑创业投资企业拿出满满诚意

  力争到“十四五”末,把郑州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建立人才引入激励机制,符合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人员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郑州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投资风险补助……郑州市政府办公厅6月29日发布《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多项利好政策支持科创型企业发展,推动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郑州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培育一批创业投资品牌企业

  《意见》明确,郑州市要通过市场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争取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投资品牌企业,力争到“十四五”末,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总规模突破2000亿元,把郑州市建设成为中部地区规模大、活力强、环境优的创业投资中心,推动郑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意见》所适用的企业范围,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须在郑州,且在国家发改委完成备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

  提供便利化注册登记服务

  在便利注册创业投资企业方面,郑州市有哪些支持措施?按照《意见》,郑州市支持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各开发区、区县(市)提供便利化注册登记服务。在郑州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不设行业准入审批,各开发区、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得要求提供超出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持续提高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为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市区域内设立提供便利的注册登记服务。

  鼓励发展天使投资,推动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或参与天使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共同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推动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探索建立风险分担及让利机制。

  创业投资机构人员有相关奖励

  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郑州市拿出满满诚意。按照《意见》,对落户郑州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县两级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自创业投资主体设立或者获利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奖励。对符合“郑州人才计划”政策规定的创业投资机构人员,享受相关人才引进政策,并在享受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住房保障、个人经济贡献奖励等政策待遇方面予以优先保障。集聚区所在地管委会、区政府对入驻集聚区内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落户补贴、办公用房以及人才地方贡献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支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先参股扶持,帮助争取引入省级以上政府投资基金。

  投资机构将获最高500万元补助

  郑州市重点投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哪些方面?按照《意见》,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郑州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型和绿色低碳环保项目(企业),包括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传感器、5G及北斗应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技术研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对注册地在郑州、直接投资于郑州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机构,按照其年度实际投资资金(指货币资金且计入企业注册资本的金额)的5%~10%给予投资风险补助,单一投资机构本项年度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投资后,成功引入其在郑落户或投资新建项目的,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围绕创业投资服务体系,《意见》明确,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尽快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及区域项目储备库,优先推荐给创业投资企业。(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