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   城市远洋   |   原创   |   Hello,河南   |   直观中国  |   热点专题    |   文旅   |   金融   |   国际播报   |   豫见国际   |   舆情智库
河南省22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4-01-08 09:14:32来源: 河南日报编辑: 张雨晴责编: 石丽敏

  原标题:我省22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

  在伏牛山南麓西峡县回车镇,千余株粗壮的野生黑壳楠树苍劲挺拔,这里是河南省极为罕见的野生黑壳楠树群落。去年,针对该树木群落缺乏基础保护措施等问题,西峡县检察院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向当地林业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促进科学有效保护这一野生资源。该案入选最高检新近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督促整治黄河流域乡村污水处理站、督促保护女职工劳动特别权益……1月5日,记者在河南省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去年河南省22件案例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百姓生活等领域。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检察公益诉讼始终与群众美好生活连在一起。

  组建守护水清岸绿“朋友圈”

  在黄河流域长垣河段沿岸,曾有些污水处理站未正常运行。长垣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公开送达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对其展开整治,又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进对辖区乡镇污水处理站的全面排查和系统治理,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

  “去年,我们持续聚焦服务保障国家战略和我省‘十大战略’,主动谋划延伸治理效能,探索协同履职路径。”河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罗瑞说。在郑州,市检察院与水行政部门建立“协同领导、线索移交、督促整改、共同验收、逐项销号”的全流程协作联动机制;在开封,检察机关建立黄河(开封段)保护“五点一线”联动体,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模式,共同守护黄河安澜。

  绿水长流,青山常在。河南省还深入开展“林长+检察长”制的探索,去年,全省177个检察院与当地林长办建立协作机制,检察之力联合行政之力守护生态之美。

  从“小切口”着手服务大民生

  公益诉讼守护百姓生活。检察机关将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作为监督重点,紧盯“药紧事”、拧紧“安全阀”、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从衣食住行到责任权益,为保障群众幸福全面发力。

  平安是最大的民生。在安阳市文峰区,多家劳动密集型企业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该区检察院召开磋商会、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严格履职,消除了安全隐患,化解了事故风险。

  权益保护彰显公平正义。在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中,固始县检察院核实发现,辖区15家女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违反《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落实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等要求,侵害了女职工权益。该检察院向相关部门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由点及面开展系统治理,常态化开展妇女权益保护工作。

  一枝一叶总关情。“去年,我们紧盯无障碍环境建设问题,办理相关案件98件,有效保障残疾人等群体交通出行、日常生活安全便捷。”河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副主任王会军说。公益诉讼成为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有力抓手。

  督促协同履职守住文化根脉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鄂豫皖特委箭厂河会议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唐兀公碑行政公益诉讼案”……河南省检察机关立足历史文化大省实际,高质量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22件案例中,6件与文化保护相关。

  位于洛阳市孟津区的万佛山石窟开凿于北魏时期,是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石窟主要雕凿在砂石岩上,极易被雨水侵蚀,附近的公路因施工被加高,导致雨水倒灌,石窟局部受损。孟津区检察院报请洛阳市检察院,由市院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座谈,就系统开展保护工作形成统一意见,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履职。目前,万佛山石窟整体性保护提升工程正在进行中。

  从名胜古迹到古树名木,从物质文化遗产唐兀公碑、万佛山石窟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平乐郭氏正骨法……河南省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公开听证等方式督促履职、建立机制,构建了全方位保护公共利益大格局,守护着文化的根与魂。(记者 周晓荷 河南日报通讯员 吕峰)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