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银行违规向房地产发放贷款被处罚 涉及五人

2019-02-27 08:46:38  来源:映象网  责编:赵滢溪

【银行-文字列表】平顶山银行违规向房地产发放贷款被处罚 涉及五人

  映象网平顶山讯:记者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获悉,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通过信托通道转让信贷资产,隐匿不良资产合计罚款200万元。

  据处罚决定书文号平银监罚决字〔2018〕7号信息显示:被处罚单位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为高永华;被处罚当事人姓名为:吕新洪、张俊普、徐金武、白亚伟、任海峰 ;其案由是规避房地产行业政策,通过信托通道向不符合条件(未取得“四证”、向资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经营记录)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通过签订远期回购协议违规代持他行信托及资管计划,协助他行腾挪表内资产、利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通道转让信贷资产,隐匿不良资产、违规向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授信及股东企业授信条件优于同类企业。

  吕新洪,对平顶山银行违规向未取得“四证”的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向资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提供融资、违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不具备资质的股东企业提供授信、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股东关联企业提供授信问题负领导责任。

  张俊普,对平顶山银行向股东授信条件优于其他同类企业的问题审批、向不具备资质的股东企业提供授信、向不符合条件的股东关联企业提供授信、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问题负领导责任。

  徐金武,对平顶山银行违规向未取得“四证”的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向资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提供融资、违规转让信贷资产、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向不具备资质的股东企业提供授信、向不符合条件的股东关联企业提供授信、向股东企业授信条件优于同类企业问题负领导责任。

  白亚伟,对平顶山银行签订远期回购协议违规代持他行信托及资管计划、在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回购协议问题负领导责任。

  任海峰,对平顶山银行违规向未取得“四证”的商业性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向资本金不足且涉不良经营记录的企业提供融资问题负领导责任。

  处罚依据为《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第一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十八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221号)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 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个人消费贷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61号)第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221号)第一条、《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第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第三条和第四条、《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第2号)第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34号)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处罚决定为对平顶山银行合计罚款200万元;给予吕新洪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给予张俊普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给予徐金武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给予白亚伟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给予任海峰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记者 李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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