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郑州七部门联合印发《办法》 三方面加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记者11月7日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该局与郑州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七部门联合印发《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收付租金押金
近年来,部分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赁贷”等高风险经营模式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或跑路的案例屡见不鲜,给租赁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给市场带来极大风险,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办法》从监管账户设立、资金监管实施、加强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做出规定,并制定了全市统一的《郑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办法》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一家已与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对接的银行,设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签订全市统一的资金监管协议。同时,在该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专户释放的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将专户信息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房源发布平台、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示。
《办法》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收付租金、押金,不得通过其他银行账户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
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办法》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承租人)账户。
《办法》指出,对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含)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自租赁合同生效一个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少于三个月的住房租赁合同,租金入账后次日释放。无论是否超过三个月,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在资金监管解除时释放。租赁合同期满后10日内,租赁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对应的资金监管自动解除,监管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释放剩余租金并将押金退回承租人。
住房租赁企业违规将被联合惩戒
《办法》明确了约谈告诫、责令整改、实行信用扣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网签备案、暂停资金释放、取消财政资金扶持等处理措施,并依法抄送市场监管、发改、公安、城管、网信和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其中,未按规定开设专户、逃避资金监管的,每发现一次扣除信用分10分。
承租人发现住房租赁企业拒绝执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可向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举报。监管银行发现租赁企业30日内未使用专户收付资金的,通过市房屋租赁平台向市住房保障局反映相关情况。(郑州日报记者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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