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丨《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起实施 田间地头乱丢农药包装瓶子等行为将被处罚
大河网讯(记者 刘杨)2021年10月1日,《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包含哪些内容?有什么特点?7月15日,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处长刘书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2021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丰富了我省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内容,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筑牢了法治根基。”刘书强介绍,《条例》共7章69条,紧密结合河南省实际,总结固化近几年土壤污染防治的实践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了细化、拓展和完善,体现了河南特色。
刘书强介绍,《条例》主要有5个特点:
细化了相关防治责任。一是拓展增加11处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具体职责。二是增加乡(镇)村(居委会)责任,把土壤污染防治落实到了末端。三是细化建设用地管理部门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监管以及治理与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被污染建设用地征收、出让、收回、转让、规划许可等环节的监管。
加强了农用地管理。《条例》第31条,增加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预警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河南省粮食安全。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河南省要求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建立省、市、县三级预警体系,以污染高风险区域耕地土壤为重点,每年布设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点位,按照“监测—预判—处置”的思路,精准管控耕地土壤环境风险。
创新了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第53条,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和信息共享,创新被污染建设用地信息与国土空间规划比对管理,从规划源头管控建设用地风险。河南省在落实名录制度管理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把受污染的建设用地与土地利用规划结合起来,要求将规划区内被污染建设用地标绘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这样可以关口前移,通过规划合理确定或调整土地用途,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开发利用时对受污染建设用地情况全部掌握,不经名录管理不予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土地安全利用、集约利用。
突出了预防为主原则。一是细化明确新改扩建项目土壤污染防渗要求,有色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储油库项目落实防渗处理要求。二是细化明确未污染土壤保护。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可食用农产品。另外,严禁向荒草地、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加大了监督保障力度。一是细化四种土壤污染防治不力约谈情形,并明确六种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压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二是明确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三是增加1个法律责任,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选矿、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未对建设厂区进行防渗处理,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和储油库项目,未对地下油罐设施进行防渗处理的,予以处罚。
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也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核心区,保护好土壤环境事关生态强省和美丽河南建设。“《条例》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人民群众等全社会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尊法守法,相互监督,落地见效。”刘书强说,下一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大宣传力度、有力推进实施、打击违法行为。
“‘一法一条例’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土壤污染防治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下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我们将组织有关力量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形成震慑。”刘书强表示,将加重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从事土壤污染防治活动第三方单位的造假行为处罚;加重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落实实施土壤污染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后期管理的处罚。
“还规定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今后随意在田间地头乱丢农药包装瓶子、袋子等废弃物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刘书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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