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今年过年河南能放烟花爆竹吗?各地严格落实禁售禁放
大河网讯(记者 刘杨)2022年河南各地能放烟花爆竹吗?临近年关,不少网友向记者提出疑问。
1月23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点对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全省“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为河南省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
目前,全省多地已出台相应政策,落实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
南阳
南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环境污染,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销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南阳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销售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销售,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四)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违反者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严禁在全市任何地区、任何时间生产烟花爆竹(含家庭作坊式制造),违反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七)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依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公安、应急部门主动上交社会流散烟花爆竹,对主动上交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不主动上交违反规定被查处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对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可拨打举报电话110或“12345”进行举报。查证属实者,由属地政府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月19日
周口
周口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禁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周口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为全域全时段长期禁放。
二、全市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自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要切实负起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全面加强禁售禁放宣传、巡逻、排查力度,确保不出现经营、储存和燃放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规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七、对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八、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民众自觉遵守禁燃禁放禁售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九、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市公安局110举报电话、12369热线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2022年1月20日
三门峡
三门峡市禁燃烟花爆竹倡议书
全市广大人民群众:你们好!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红白喜事、工程奠基(封顶),燃放鞭炮,驱秽纳吉的习俗在我国已有2000多年的历史,但是,燃放烟花爆竹时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会严重污染空气,导致雾霾加重。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还会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带领全市人民不断加大禁燃烟花爆竹力度,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大气污染防治不能毕其功于一役,禁燃烟花爆竹需要常抓不懈。为此,倡议全域全年禁燃烟花爆竹,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污染危害。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维护大天鹅之乡的绿色品牌,我们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呼吁大家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全年一律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运输、储存、携带、偷售烟花爆竹,同时积极动员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举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全市各宾馆、酒店经营者、商户及广大市民对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婚事新办、喜事省办,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
四、主动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禁放禁售规定的行为,向公安局(举报电话:110)、生态环境局(举报电话:12369)进行举报。
五、各媒体要加大对禁燃禁放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提升公众环境意识。六、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志愿者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引导、带领公众践行禁燃禁放规定,杜绝燃放行为。
六、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同呼吸,共命运。自觉禁燃烟花爆竹,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宣传禁燃工作,践行绿色生活,倡导环保新风,为建设美丽三门峡做出积极贡献!
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月22日
相关链接:
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新乡县两男子被处罚
自《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实施以来,禁燃禁放规定已深入人心,但家住新乡县的董某和董顺某,明知在禁售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是违法行为,仍心存侥幸,在某楼盘门口燃放烟花爆竹,最终被新乡县警方查获。
1月15日凌晨0时50分,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七里营镇某在建楼盘旁燃放烟花爆竹。派出所立即组织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发现燃放鞭炮的人已经离开。
该所民警和治安大队民警联合开展调查,最终锁定燃放烟花鞭炮的是新乡县的董某和董顺某。1月15日15时,董某和本村的董顺某到新乡县公安局接受询问,董某如实陈述了其喝酒后兴致所致,让董顺某开车从自己家中将储存的9组烟花装上汽车,由董顺某驾车到七里营镇正在建设的楼盘旁燃放的违法事实。1月17日,董某和董顺某被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新乡市在2019年12月颁布实施了《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3号),其中明确新乡县所辖区域是禁售禁燃范围。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和大力支持,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该市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的所有信息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
3、“国际在线”自有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在线专稿”、“国际在线消息”、“国际在线XX消息”“国际在线报道”“国际在线XX报道”等信息内容,但明确标注为第三方版权的内容除外)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
已取得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使用授权的被授权人,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使用时应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未取得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版权信息产品。否则,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因此产生的损失及为此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全部由侵权方承担。
4、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国际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5、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