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你护航 健康成长 新修订《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5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以法治之力护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该《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创造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的港湾。围绕家庭保护,《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和监护方法,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同时明确,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抚养义务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歧视、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或者实施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婚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的责任。
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基地,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围绕学校保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学校还应当科学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教学活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习负担,加强未成年学生的作业、智能终端产品、睡眠、读物和体质等管理。不得占用课间自由活动时间,保证其休息、娱乐时间和每天不少于1小时的校园体育锻炼时间。
《条例》要求,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应当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提供心理辅导,发现未成年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干预并向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映情况,提供指导意见,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为预防校园欺凌,《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开展欺凌防控专项调查,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学生欺凌防控教育和培训,并公布举报求助渠道。
学校和幼儿园还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引进有这些情形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因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性侵害、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的行为的。学校、幼儿园对在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这些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
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围绕社会保护,《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宾(旅)馆、酒店、民宿、洗浴中心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入住提醒事项,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严格核实未成年人年龄等信息,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并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
与此同时,学校周边200米、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文身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围绕网络保护,《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定期开展预防沉迷网络、预防网络欺凌、识别网络不良信息、保护个人隐私等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学生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对客户群进行明确区分、身份识别、实名认证,防止未成年人登录、浏览、沉迷网络游戏和低俗短视频,规范引导未成年人网络行为,不得以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盲目追星、盲目消费。
“特殊保护”关爱困境未成年人
《条例》在“特殊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河南省对孤儿、残疾未成年人、困难家庭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等困境未成年人和留守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将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未成年人特殊教育支持保障制度,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就便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未成年人入学;通过兴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班)、幼儿园接受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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