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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部门印发通知: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
2025-08-22 15:10:14来源: 中央广电总台国际在线编辑: 万庆丽责编: 蒋硕

  国际在线河南消息(记者 张雨晴):8月22日,记者从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获悉,为进一步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与耕地资源保护协同共进,该厅联合河南省水利厅印发《关于依法做好水利工程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湖库水域、水利工程、岸线管理保护,科学全面划定河湖、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加快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并统筹纳入“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谋划项目要科学规划工程布局,优化设计施工方案,优先利用荒坡地、低效用地,有效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等限制性区域。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主动服务、提供咨询,重点做好选址和用地预审、生态保护红线避让、耕地占补平衡等政策指导,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合规。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重大建设项目范围规定,并按要求做好占用补划审查论证,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占用;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评估工作,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适时将拟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

  《通知》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对各类水利工程分类审查管理。不修筑永久性设施、无硬化工程、不改变土地现状用途的修复类项目,可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硬化河床或岸线等建设内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项目,实施前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各类水利工程占用土地地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占用土地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权属及用途结合土地证书及土地登记簿记载内容进行综合判定,其中证载地类或用途栏标注为“建设用地”的,按国有建设用地认定;标注为“耕地”等农用地的,按国有农用地认定。

  《通知》明确,关于抢险救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因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关于先行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逐级报自然资源部审批办理先行用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关于分期建设和临时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要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直接服务于水利工程施工的预制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通知》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对侵占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严禁以河道整治、防洪行洪等名义挖湖造景、占用耕地植树造林,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严禁假借临时用地名义未批先建;对妨碍行洪、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对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合力消除违法状态,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办;对确需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到位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通知》提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最高水位线范围内的不稳定耕地,以防洪减灾、水利治理等项目为依据,研究确定影响行洪安全的不稳定耕地规模和位置;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统筹考虑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前提下,依据风险等级、区分轻重缓急,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步退出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查,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稳妥有序推进实施。

  《通知》强调,各级水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将群众权益保障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各部门在项目前期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要严格执行最新补偿标准,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足额发放;经依法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必须全面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并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后,方可实施用地;临时使用土地的,要科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复垦时限、标准和责任,确保按期保质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最后,《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保障水利重大项目高效推进;实行定期信息互通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报项目规划、选址方案及建设进展等动态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提供土地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及用地指标安排等情况,实现数据双向共享;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等重大事项,建立联合审查机制,通过专题会商及时协调解决;协同优化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程序,减少重复审查,为重大水利工程用地开辟绿色通道,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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