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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明确企业职工病残津贴细则 缴费年限决定待遇领取月数
2025-05-21 08:51:39来源: 郑州日报编辑: 蒋硕责编: 蒋硕

  5月20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为切实保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权益,河南省两部门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对病残津贴的申领程序、待遇标准及衔接政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每年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

  关于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的条件,《意见》规定,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年有效期内,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通过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

  待遇领取地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的,由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待遇领取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有关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确定待遇领取地。待遇领取地非本地的,须移交病残津贴申请资料和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认定结论,并反馈至有关部门。

  申请通过初审后需进行公示,省级人社部门最终审核确认资格。审核通过者自申请次月起发放待遇,直接汇入社保卡银行账户。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原则上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审工作,有异议的可重新认定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最低缴费年限以其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对应的最低缴费年限确定。多次申请病残津贴的,以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时点确定最低缴费年限。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领取月数核定方面,累计缴费年限不足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病残津贴领取月数为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5年以上(含5年),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领取月数增加3个月。

  待遇月标准核定方面,病残津贴月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来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社保经办机构将参照养老金认证方式,定期核验领取资格。未通过认证、恢复缴费、未配合复查鉴定或鉴定结论改变者,次月起停发待遇。此外,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需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标准执行;若恢复缴费或达到退休年龄,则停发病残津贴。

  确认待遇衔接细则

  针对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明确遗属待遇、转退休衔接、缴费管理及跨制度衔接等4项规范操作。‌‌

  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在职死亡人员标准执行,遗属待遇领取地与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一致。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向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发放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应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的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当月,或累计缴费年限满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领取病残津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核算待遇前,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者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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