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最高或罚2万元

2020-04-15 12:13:20  来源:郑州日报  责编:石丽敏

  原标题: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最高或罚2万元

  拼装非机动车、改装电动自行车、在电动三轮车上搭篷,这些行为或被禁止。记者4月14日从市政府网站获悉,为加强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及登记,规范非机动车的停放,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公安局会同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等单位联合起草了《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违法行为建立信用记分机制

  对于非机动车管理职责分工,《办法》明确,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非机动车道路通行、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充分运用大数据,对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实行智慧监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对涉及《办法》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应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记分机制。

  禁止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针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乱象,《办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未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标准和未经认证而不能正常登记上牌的,销售者应当给予退货或者更换,并依法进行赔偿。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机动车

  对于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同样明令禁止。

  《办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拼装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限速装置等更改非机动车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在非机动车上搭篷,加装挂架、音响、高音喇叭、灯光,加装或者改装座位等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结构影响非机动车行驶安全的行为。

  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或按照有害垃圾分类依法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提倡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经营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免费回收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九项规定

  《办法》明确,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已经纳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这九项规定: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原则,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上骑行;在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不得醉酒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桥梁、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禁止牵引和搭载动物;禁止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者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提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同时,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对于“摩的”拉客行为,《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最高或罚2万元

  《办法》明确,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盗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牌证或临时通行牌证的,收缴牌证,处以5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号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处以警告或20元罚款;非机动车载物未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货物散落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况的,处以20元罚款;驾驶拼装的非机动车,或驾驶加装、改装等改变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罚款。

  非机动车停放经营者违反《办法》,由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规定处罚。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停放服务标识牌,标明收费价格标准、停车服务时间段、经营者信息及监督投诉电话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识或者证件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月14日前可三种方式提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5月14日前三种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传真:0371-67661830;电子信箱:fzjiandu@163.com;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60号郑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邮编:450006。(郑州日报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国际在线版权与信息产品内容销售的声明: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4、对谎称“国际在线”网站代理,销售“国际在线”网站自有信息产品或未经授权使用“国际在线“网站信息产品,侵犯本网站相关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在线”网站的合法权益。

5、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