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或不再全额罚息

2018-06-07 10:38:19  来源:郑州晚报  责编:赵滢溪

  对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等问题咋审理?最高法新规征求意见

  信用卡透支或不再全额罚息

  昨日上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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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卡全额罚息 有望打破

  意见稿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指出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信用卡的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及分期付款手续费等,人民法院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

  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承担 伪卡交易损失 法院将不支持

  关于伪卡交易问题,意见稿明确,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安全缺陷被盗刷,非银行支付机构应赔偿损失

  关于网络盗刷问题,意见稿提出,发卡行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合同时,未告知持卡人银行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或者未告知发卡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关联银行卡交易等信息,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上述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主张不承担银行卡网络盗刷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持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网络支付功能存在并同意使用的情形除外。

  意见稿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设定的网络支付身份认证方式、使用的网络支付系统、设备等具有安全缺陷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据此请求非银行支付机构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稿明确,因同一网络盗刷行为,持卡人向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任一主体请求赔偿,已经获得赔偿的部分,再向其他主体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追访

  银行提供“容差容时”服务

  2013年7月,《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开始执行,该公约要求银行设置一个至少为10元的“缓冲额”,持卡人欠款小于或等于这一金额时,应当视同全额还款,银行不收取利息,此部分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晚还款3天以内也将视为按时还款。

  不过,各银行实施标准有所区别。但这些措施仍然没有改变“全额罚息”的本质,即只要持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全部还清,欠款超过10元仍会面临着以全额计算的罚息。 (综合中新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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