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微商”、直播销售等拟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范畴

2018-06-20 12:01:54  来源:大河报  责编:赵滢溪

  大河报讯:核心提示|这年头,谁的朋友圈里没几个卖车厘子、卖瘦身装、卖大牌包的朋友啊。那么,这些靠着朋友圈熟人关系维系的销售行为,这些不断在我们生活中刷屏的“微商”们,是否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审、2017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均未将此情况列入。不过,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三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包括“微商”、网络直播销售等行为,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范畴。

  这下,“亲”“宝宝”或者“宝贝”们都将拟被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纳入一个更为规范的发展轨道。

  微商、直播销售等拟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范畴

  “亲”,这个亲切的称呼,广泛被淘宝卖家所使用,颇具特色;到了微商时代,很多人用“宝宝”替代了“亲”这个称呼;还有网络直播势力,小姐姐们卖力地在虚拟的空间里“说学逗唱”,带货能力也是不容小觑,成为各大平台的“流量宝贝”。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早已发生的天翻地覆的变化,电子商务立法迫在眉睫。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举例说明,如果消费者想要购买一部华为手机,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比如淘宝、京东等,向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比如淘宝掌柜等购买;也可以通过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就是华为手机的官网购买,这些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的范畴。

  那么,朋友圈里有人卖手机,这样的行为算不算电子商务经营者?

  针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合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下,“亲”“宝宝”或者“宝贝”们都将拟被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有望被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纳入一个更为规范的发展轨道。

  淘宝个体、“微商”拟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记者了解到,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将淘宝“掌柜”“微商”、直播“宝贝”们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带来的变化将是巨大的。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外。

  个人经营者到底是否应该办理工商登记?在草案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一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要求所有个人经营者办理登记;一种意见建议明确,除须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活动外,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

  在二审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予以研究完善,并对其税务登记问题作出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这个问题作了重点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了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因此,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声音

  1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问题、电子商务信息安全问题等,成为委员们关注的热点。

  尹中卿委员: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二审稿规定的例外情形是“3+1”,即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三审稿增加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在修改说明中界定为“频次低、金额少”,市场主体登记的例外情形变成了“4+1”。建议在法律中或者在法律实施办法中对“零星小额交易活动”进行界定。

  包信和委员:关于电子商务运营者登记,最好要有一个界定,比如自产农副产品,现在农村自产以后在网上销售得很多,量也很大,如果不登记是否太模糊?建议不论网店大小都要登记,研究如何方便的登记是必要的。

  王刚委员:在网店自销农副产品的情况很复杂,有真正自产自销的,也有本村本地所产农产品在网上销的,有大农户或者经营者把大家的农产品拿来代销的等,是否自产自销很难判定。赞成登记,哪怕是简易的登记,如果不登记,监管可能会出现混乱。

  李钺锋委员:朋友圈卖东西维权难。现实生活中,一些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消费者看到信息后通过微信红包或支付宝、银行转账给了卖家,卖家快递商品给消费者,这种交易行为在现实当中是大量存在的,但如果有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等发生纠纷时,各方的责任没有明确,所以维权较为困难。因此,他建议电子商务法应有这方面的相关条款,对这种交易行为要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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