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无证排污最高或将被罚100万元

2018-11-29 10:31:40  来源:大河报  责编:赵滢溪

  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用社会诚信档案规范排污企业行为……11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共7章85条措施,将为我省治水护水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各级政府部门应提供便利

  破坏环境,相关机关或者团体可以提起公益组织,替被破坏的土地、树林、河流“打官司”。修订草案为水污染公益诉讼提供了保障。

  具体规定为:对污染水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水污染公益诉讼提起人提供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等便利。

  治水护水成绩,将作为考评官员的“重要依据”

  治水成绩如何,或将跟政府官员考核挂钩。

  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企业污染水源,“劣迹”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某些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破坏坏境的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违反法律法规,心里一本“小算盘”,宁愿交罚款,不愿投资治污。为了打击此类企业,草案拟把企业违法信息记入信息平台。

  具体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实施河(湖)长制,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

  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是近年来颇具亮点的政策。修订草案将该制度纳入其中,规定:实施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分级分段(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建立健全河(湖)长巡河(湖)制度。

  无证排污,最高或将被罚100万元

  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超过或者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条例》,为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现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9年颁布实施,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修订《条例》势在必行,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此外,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府责任、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作出了新的规定,我省《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需要和上位法相衔接。目前,全国已有河北、贵州、海南、浙江、北京、江苏等省市根据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或者修订了地方水污染防治法规。(记者 段伟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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